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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車輛所有人逾檢註銷牌照處分前死亡該車使用公共道路之處罰規定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車輛所有人逾檢註銷牌照處分前死亡該車使用公共道路之處罰規定

函釋全文

按車輛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如監理機關對原車主註銷牌照之處分並送達認屬適法,應依同條項規定處罰,前經本部94年7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0350號函釋有案。本案車輛所有人於監理機關逾檢註銷牌照處分之前死亡,所有車輛逾檢註銷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如其註銷牌照之處分確經查明未符前開規定,應無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處罰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6/11/15台財稅字第096004222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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