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與移用他車完稅號牌屬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
要旨
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與移用他車完稅號牌屬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
函釋全文
車輛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已完稅之號牌(使用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同法第31條規定併罰乙案。說明:二、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編者註:現為2倍以下)之罰鍰。」又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本案行為人以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與其移用他車已完稅之號牌(使用牌照),分屬2種不同違章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之,亦即應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同法第31條規定處罰。(財政部95/05/02台財稅字第095045236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