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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計程車經監理機關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其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補稅處罰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計程車經監理機關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其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已喪失原有權利,相對亦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徵稅費資格,其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財政部96/01/04台財稅字第095045589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5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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