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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號牌車1年內已有2次違規分別按本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罰其再違章之處罰釋疑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同一號牌車1年內已有2次違規分別按本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罰其再違章之處罰釋疑

函釋全文

同一號牌自用小客車1年內已有2次違規分別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罰,因其違章構成要件不同,非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所稱「相同違章事實」,其再違反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時,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3條規定免予處罰。(財政部96/10/17台財稅字第096004222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6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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