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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未完稅車輛經警方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車主於違章建檔前辦妥分期繳納仍應處罰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逾期未完稅車輛經警方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車主於違章建檔前辦妥分期繳納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陳君所有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自用小客車,經警方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並由監理機關(編者註:現為稅捐稽徵機關)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入案,陳君在違章建檔前於行政執行處辦妥分期繳納手續並按期繳納部分稅款,雖獲准分期繳納,惟該分期僅為行政執行之程序,其餘未屆分期繳納期間之稅款仍尚未繳納,難謂陳君已於調查基準日前繳清所漏稅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定之要件不合。(財政部99/10/21台財稅字第099041268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40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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