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獲將免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未領號牌車輛者原免稅車輛及未領號牌車輛之處罰規定
要旨
查獲將免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未領號牌車輛者原免稅車輛及未領號牌車輛之處罰規定
函釋全文
行為人以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號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行駛公路為警方所查獲,即已違反該法(編者註:係指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情事,爰應依同法第31條處罰。至於,另一新購未領號牌車輛使用該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號牌,行駛於公路被查獲,業有使用牌照稅法第30條及第31條之違章情事,爰應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就該行為依上開2規定分別處罰之。(財政部96/07/25台財稅字第096040470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