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客車牌照移用於他車經查獲後於裁處前再次查獲屬同一違法行為
要旨
小客車牌照移用於他車經查獲後於裁處前再次查獲屬同一違法行為
函釋全文
主旨:林君所有小客車之牌照移用於他車,經查獲後,於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裁處前再次查獲,應如何處罰一案。說明:二、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是以,牌照一經懸掛移用,違法構成要件即屬實現,在牌照未經行為人另為移除或違章行為經查獲尚未裁處者,其違法行為仍在繼續狀態,具同一行為性質。(財政部98/03/05台財稅字第098040124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