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年度中取得報停車輛於申請牌照前使用他車已註銷牌照行駛公路處罰釋疑
要旨
年度中取得報停車輛於申請牌照前使用他車已註銷牌照行駛公路處罰釋疑
函釋全文
年度中取得已報停之車輛,於重新申請牌照前,使用他車已註銷之牌照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編者註:已按第28條處罰),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並以全年應納稅額作為計算罰鍰之標準。(財政部98/07/07台財稅字第098040630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