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廢車輛移用他車牌照行駛道路被查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
要旨
報廢車輛移用他車牌照行駛道路被查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報廢車輛移用他車牌照行駛道路被查獲,該報廢車輛尚無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之適用,惟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由交通管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辦理。(財政部98/06/04台財稅字第098002358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