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戶籍地址遷離致與車籍登記地址不同經通知後未在期限內遷回應恢復課稅
要旨
戶籍地址遷離致與車籍登記地址不同經通知後未在期限內遷回應恢復課稅
函釋全文
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稅案件,經調查戶籍資料,戶籍地址已遷離原申請免稅地址,致與車籍登記地址不同,經稽徵機關通知後,並未在期限內將戶籍遷回時,應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財政部97/08/22台財稅字第097047443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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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5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