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車輛經核准免稅後身心障礙者或車輛所有人戶籍遷移徵補稅規定
要旨
車輛經核准免稅後身心障礙者或車輛所有人戶籍遷移徵補稅規定
函釋全文
車輛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2人非屬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車輛所有人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行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於1個月內將戶籍遷回、或因身心障礙者死亡致未能遷回戶籍者,其戶籍遷出期間准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至於經通知後戶籍遷回而再遷出者,即逕自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又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於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者,仍有上開條款但書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9/25台財稅字第091045523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