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戶未具親屬關係之鄰居為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其所有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稅
要旨
同戶未具親屬關係之鄰居為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其所有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稅
函釋全文
身心障礙者為禁治產人,經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鄰居莊君為其監護人,兩人設籍同戶未具親屬關係,基於監護人對於身心障礙者有實質照護之職責,如經查明監護人所有車輛係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准予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95/05/04台財稅字第095047249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