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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顯已未具駕駛車輛能力時不得免稅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顯已未具駕駛車輛能力時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顯已未具駕駛車輛能力時,未便准予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免稅。說明:二、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如經認定尚無駕駛車輛之能力,已不符車輛專供使用予以免稅之立法意旨,自無上開條款前段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5/06/02台財稅字第095047355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7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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