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之免稅車於車籍移轉管轄後應重新申辦免稅手續
要旨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之免稅車於車籍移轉管轄後應重新申辦免稅手續
函釋全文
經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免稅之車輛,其屬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之一人一輛免稅者,於車籍移轉管轄後,納稅義務人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稅手續,如經查明其免稅條件不變,其自車籍變更日起至免稅核准前一日止之稅額,准免予補徵。(財政部97/09/16台財稅字第09704750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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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0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