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社會服務中心非依據福利法規或社會救助法規設立者其所有自用小客貨車不得免稅
要旨
社會服務中心非依據福利法規或社會救助法規設立者其所有自用小客貨車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社會服務中心如非依據各類福利法規或社會救助法規定設立者,其所有自用小客貨車,未便准予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9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97/07/08台財稅字第0970473367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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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9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