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修正前業經收取罰鍰保證金修正後始作成裁罰處分者處理釋疑
要旨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修正前業經收取罰鍰保證金修正後始作成裁罰處分者處理釋疑
函釋全文
委託監理機關代徵使用牌照稅之案件,於97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前,業經收取罰鍰保證金,而稅捐稽徵機關於使用須知修正後始作成裁罰處分者,其裁罰金額適用修正後規定計至元,致大於原收取罰鍰保證金之差額部分,免予發單補徵。(財政部97/10/16台財稅字第097004022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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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9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