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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標購車輛未准辦過戶則未能使用期間免補稅

會議日期 53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標購車輛未准辦過戶則未能使用期間免補稅

函釋全文

本案標購之小轎車既于五十二年下期未准辦理過戶亦未領用牌照,則其因故未能使用期間自未便補徵稅款。(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3/04/10財稅三第4406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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