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標購車輛未准辦過戶則未能使用期間免補稅
要旨
標購車輛未准辦過戶則未能使用期間免補稅
函釋全文
本案標購之小轎車既于五十二年下期未准辦理過戶亦未領用牌照,則其因故未能使用期間自未便補徵稅款。(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3/04/10財稅三第4406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標購車輛未准辦過戶則未能使用期間免補稅
本案標購之小轎車既于五十二年下期未准辦理過戶亦未領用牌照,則其因故未能使用期間自未便補徵稅款。(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3/04/10財稅三第44064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徵收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標購車輛未准辦過戶則未能使用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