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起重吊車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用非交通工具
要旨
起重吊車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用非交通工具
函釋全文
查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交通工具為課徵對象。本案關於搬貨、裝貨、卸貨之起重吊車,既經查明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及其他用途,核非屬交通工具範圍,應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52/6/24台財稅發第441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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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起重吊車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用非交通工具
查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交通工具為課徵對象。本案關於搬貨、裝貨、卸貨之起重吊車,既經查明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及其他用途,核非屬交通工具範圍,應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52/6/24台財稅發第4412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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