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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領照不擬使用者應由所有人於期限內以書面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停

會議日期 54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已領照不擬使用者應由所有人於期限內以書面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停

函釋全文

查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對於交通工具經於上期領照而本期不擬使用者,應於規定換照徵稅期內申報停止使用,至關於申報停止使用之手續,自仍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換照徵稅期內,以書面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資依據。惟機器行駛車輛之使用牌照稅,如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業已依照規定手續辦理報停時,自可視為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停用。(財政部54/11/18台財稅發第91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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