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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進口經核備之保稅原料因故復運出口仍屬保稅狀態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保稅工廠進口經核備之保稅原料因故復運出口仍屬保稅狀態

函釋全文

保稅工廠以保稅名義報運進口已列入「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並經海關核准備查之保稅原料,因故將該保稅原料復運出口,按該保稅原料並未進入課稅區,始終處於保稅狀態,核與「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9條規定報關進口時將非保稅原料誤列為保稅原料之規範有別,二者處理情形不同,不宜將之認定為「非保稅原料誤為保稅原料」。(財政部95/03/20台財關字第095000617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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