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3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進口採行F2/F4報單完稅不出區之作業方式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進口採行F2/F4報單完稅不出區之作業方式

函釋全文

關於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得否以F2報單完稅進口後,仍在港區進行業務乙案,請依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第13次工作小組會議決議,採行F2/F4報單完稅不出區之作業方式。(財政部95/04/27台財關字第095055017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進口採行F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