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進口採行F2/F4報單完稅不出區之作業方式
要旨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進口採行F2/F4報單完稅不出區之作業方式
函釋全文
關於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得否以F2報單完稅進口後,仍在港區進行業務乙案,請依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第13次工作小組會議決議,採行F2/F4報單完稅不出區之作業方式。(財政部95/04/27台財關字第095055017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