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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不宜核定海關得提供運送資料予智慧財產權之權利人

會議日期 94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財政部不宜核定海關得提供運送資料予智慧財產權之權利人

函釋全文

主旨:本部宜否依關稅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定海關得提供智慧財產權利人(編者註:自101年7月1日商標法修正施行後,海關已得依關稅法第1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受理商標權人申請提供侵權資訊)有關涉嫌侵權貨物運送方面之資訊乙案。說明:二、查進出口貨物涉有侵權嫌疑案件,海關如未將貨物運送資料提供予權利人,尚不致妨礙權利人提出刑事告訴。況海關持有之進出口人貨物運送相關資料,非行政程序法第45條(編者註:94年12月28日公布刪除)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4條(編者註:本辦法已於95年3月20日發布廢止,應改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規定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經衡酌關稅法第12條之立法說明,並參據司法院釋字第293號解釋有關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基本權利之意旨,尚不宜由本部核定海關得提供相關資料予權利人或其代理人。(財政部94/04/25台財關字第094001289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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