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倉庫向課稅區營業人採購成品貨物應取得應稅統一發票
要旨
保稅倉庫向課稅區營業人採購成品貨物應取得應稅統一發票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自用保稅倉庫向課稅區營業人採購貨物並以D1(課稅區售與或退回保稅倉庫)報單申報進儲,若未進行重整或僅黏貼標籤,即以原型態並以D5報單申報出口,是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適用零稅率規定乙案。說明:二、按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與海關管理保稅倉庫適用零稅率之貨物,僅限於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等5種。按此,保稅倉庫向課稅區營業人採購之貨物,如係屬成品,即無上揭法條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課稅區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與保稅倉庫。(財政部賦稅署95/07/03台稅二發字第095040718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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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9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