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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徵營業稅) 免稅出口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口非保稅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90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代徵營業稅) 免稅出口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口非保稅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一、自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目前修正為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自國外進口貨物,如未申請保稅,並依關稅法規定辦理報關程序,完納各項進口稅捐者,即已完成進口行為,海關應於上開貨物進口時,依法代徵營業稅。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9號解釋:「凡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進口貨物,其所以免徵營業稅者,係以保稅貨物存放於保稅區域內,且必須將原貨加工後再行出口為要件」。(財政部90/11/12台財稅第090045695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 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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