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骨灰進口報關手續
要旨
骨灰進口報關手續
函釋全文
凡列入輪船進口艙單之物品,均應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對於骨灰及靈柩進口,向憑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之證明書及進口地檢疫機構簽發文件免驗放行。關於骨灰進口,仍須依照規定辦理報關手續。(財政部46.6.8.台財關第○三四四○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骨灰進口報關手續
凡列入輪船進口艙單之物品,均應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對於骨灰及靈柩進口,向憑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之證明書及進口地檢疫機構簽發文件免驗放行。關於骨灰進口,仍須依照規定辦理報關手續。(財政部46.6.8.台財關第○三四四○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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