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經辦之進出口貿易統計及所收各項稅捐金額一律計算至元為止
要旨
海關經辦之進出口貿易統計及所收各項稅捐金額一律計算至元為止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二十二條第1則)(財政部60.12.7.台財關第二○二○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經辦之進出口貿易統計及所收各項稅捐金額一律計算至元為止
(本文參閱第二十二條第1則)(財政部60.12.7.台財關第二○二○六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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