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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於進口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貨物時雖取具貿易局許可如不實申報產地涉逃避管制者應依相關規定論處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保稅工廠於進口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貨物時雖取具貿易局許可如不實申報產地涉逃避管制者應依相關規定論處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保稅工廠報運管制進口之大陸貨物,涉及虛報產地、逃避管制得否因事先取得輸入許可之書函,而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論處乙節。說明:二、查經濟部國貿局(下稱貿易局)95年11月2日貿服字第09500146300號函略為,保稅工廠依「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之規定取得該局許可輸入之非屬該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案件,如未依規定於報關進口時主動據實申報且註明特定字樣,將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貿易許可辦法(編者註:應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適用,即不得輸入該等大陸物品;顯見旨揭保稅工廠報運進口之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貨物,雖取得貿易局之輸入許可,但仍應予管制,符合本部93年12月6日台財關字第09300577360號令(編者註:本令業已廢止,現應改依本部101年11月8日台財關字第10100653890號令)規定之管制物品範圍,不因其事先取得貿易局許可輸入文件,而不受管制。準此,保稅工廠於進口前開大陸物品時,雖已取具貿易局許可,如其不實申報產地,涉及逃避管制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論處。(財政部95/11/14台財關字第095005423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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