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97年11月3日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令第1點第1款補充規定
要旨
財政部97年11月3日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令第1點第1款補充規定
函釋全文
本部97年11月3日台財關字第09705505100號令第1點第1款所定海關通知廠商補送專案輸入許可文件之期限,倘廠商已在海關通知之翌日起1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惟因行政機關協調或主管機關作業需要致廠商無法於期限內補送文件者,該遲誤期間准予扣除。(財政部98/03/18台財關字第098055014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則次:3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