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委託大陸加工成衣之不實名義報運進口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屬本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違法行為」
要旨
以委託大陸加工成衣之不實名義報運進口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屬本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違法行為」
函釋全文
報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於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申報「委託大陸加工進口」),如經海關查獲出口布料未進入大陸地區,於進口時虛報委託大陸加工情事,藉此輸入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違反關稅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第5項規定之誠實申報義務,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暨其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違章情節係屬重大,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1號解釋意旨,核屬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之「其他違法行為」。(財政部100/12/01台財關字第100059106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5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