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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運申請書(L1)亦屬本條例第4條所稱「報運貨物進口」如涉虛報及逃避管制應依本條例議處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轉運申請書(L1)亦屬本條例第4條所稱「報運貨物進口」如涉虛報及逃避管制應依本條例議處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廠商於外貨進儲物流中心轉運申請書(L1)內申報不實,是否視同或比照一般進口報單虛報而適用海關緝私條例議處乙案。說明:二、旨揭進口方式亦屬海關緝私條例第4條規定所稱「報運貨物進口」;本案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轉運申請書(L1)報運外貨進儲物流中心,如經查明涉有虛報行為及逃避管制,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議處。(財政部101/08/10台財關字第101005798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則次:5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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