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信託業者辦理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業務辦理投資抵減釋疑
要旨
有關信託業者辦理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業務辦理投資抵減釋疑
函釋全文
一、信託業者辦理「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業務,接受委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後,以「員工信託專戶」名義原始認股或應募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3年以上者,准予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二、上述投資抵減,應由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以「員工信託專戶」名義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書,再由受託人依該專戶之員工分戶明細,轉開實際受益之個別員工,作為各該員工申報抵減其應納所得稅之依據。(財政部91/01/28台財稅字第090045490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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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