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各項投資抵減稅額之抵減順序得自行選擇
要旨
有關各項投資抵減稅額之抵減順序得自行選擇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有符合92年2月6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條及第8條投資抵減稅額之抵減順序乙案。說明:二、鑑於本條例第6條至第8條各投資抵減之相關抵減範圍、抵減年序及抵減限額均採分別獨立規範之方式訂定,且本條例亦未對營利事業於當年度同時有符合不同條文投資抵減或未抵減餘額時,規範其適用條文之優先順序,或明定應先就該年度內各條文所發生之新增投資抵減稅額先予抵減後,始能抵減其他年度之未抵減餘額。準此,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可抵減稅額包括符合92年2月6日修正前本條例第6條至第8條等各條文之投資抵減稅額者,得自行選擇優先適用之條文,並依該條文規定抵減其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95/06/05台財稅字第095045355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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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