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附條件買賣仍屬買賣契約不影響購置設備之本質
要旨
附條件買賣仍屬買賣契約不影響購置設備之本質
函釋全文
財政部86年1月15日台財稅第861880291號函函釋規定之精神,在於附條件買賣,本質上仍屬買賣契約,故從其交易實質觀之,除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時點較晚,以確保出賣人之債權外,餘均與一般正常買賣無異,尚不影響其購置設備之本質。(財政部賦稅署95/06/16台稅一發字第095040606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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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