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信託業者辦理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業務辦理投資抵減釋疑
要旨
有關信託業者辦理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業務辦理投資抵減釋疑
函釋全文
一、 信託業者辦理「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業務,接受委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後,以「員工信託專戶」名義原始認股或應募符合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三年以上者,准予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二、上述投資抵減,應由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以「員工信託專戶」名義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書,再由受託人依該專戶之員工分戶明細,轉開實際受益之個別員工,作為各該員工申報抵減其應納所得稅之依據。(財政部91/01/28台財稅第090045490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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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2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租稅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