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得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者死亡其抵減之適用僅以當年度為限
要旨
得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者死亡其抵減之適用僅以當年度為限
函釋全文
個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含八十八年底修正前),第八條規定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者,於依該條例規定得抵減其綜合所得稅之年度中死亡,除死亡當年度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其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由其配偶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其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扶養親屬,並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計算有應納稅額時,仍得依前揭條例規定,抵減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外,其尚未抵減完竣之餘額,不得繼續列報抵減。(財政部91/05/29台財稅第091045368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租稅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