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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生產事業各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證明符合免稅規定否則不得享受獎勵

會議日期 63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生產事業各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證明符合免稅規定否則不得享受獎勵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在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內,於年終辦理結算申報無法列報產品種類及其產量,暨其原料耗用量,以致無法證明其產品及數量是否均符合免稅之規定,則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不得享受免稅獎勵待遇。(財政部63/10/11台財稅第3745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租稅減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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