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預鑄率申請評定作業要點
要旨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建築物採用預鑄工法興建,以達到減省人力、縮 短工期,提升施工品質及工地安全衛生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預鑄工法:指鋼筋混凝土或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之外牆、柱、梁、樓板、 樓
內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建築物採用預鑄工法興建,以達到減省人力、縮短工期,提升施工品質及工地安全衛生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預鑄工法:指鋼筋混凝土或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之外牆、柱、梁、樓板、樓梯及整體浴室,於工廠或工地鑄造或製造,再於工地現場進行組裝之工法。
(二)建築物預鑄率:指建築物於地面層以上之外牆、柱、梁、樓板、樓梯及浴室等構件之預鑄比與各該構件權重乘積之總和。依工程階段,分為建築物設計預鑄率及建築物完工預鑄率。
(三)整體浴室:指具備沐浴、廁所、盥洗設備等功能,且其所有牆面、底板及天花板均為預鑄式組合之浴室單元。
(四)建築物預鑄率評定報告書:分為建築物設計預鑄率評定報告書及建築物完工預鑄率評定報告書,由本部指定之建築物預鑄率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出具。
(五)申請人:指建築物建造執照、特種建築物許可文件上登記之起造人。
(六)設計人:指建築物之設計建築師。
(七)建築物預鑄率評定手冊:指本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供評定建築物預鑄率之手冊。
(八)評定小組:指評定專業機構依建築物預鑄率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規定建立專家學者團隊名單,並依各申請評定案件實際評定人數需要,由專家學者團隊成員組成之評定小組。
三、本要點之評定對象,以建造執照登載為鋼筋混凝土構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新建建築物為限。
四、建築物預鑄率之等級如下:
(一)一級:建築物預鑄率為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二級:建築物預鑄率為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
(三)三級:建築物預鑄率為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五。
前項建築物預鑄率,其計算式如附件。
五、申請建築物設計預鑄率評定報告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登記、設立證明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及設計人切結書。
(四)建造執照影本。
(五)建築物基本圖說。
(六)建築物預鑄工程概要表。
(七)建築物設計預鑄率計算及書圖文件。
(八)其他依建築物預鑄率評定手冊所列文件。
六、評定專業機構受理第五點申請案件,應於五十日內完成評定,並出具建築物設計預鑄率評定報告書。
第五點申請案件有應補正文件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補正者,得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以退件。申請人補正及展延期間不計入評定作業期間。
七、建築物設計預鑄率之計算與預鑄率及等級評定,應依本要點規定及建築物預鑄率評定手冊辦理。
八、建築物設計預鑄率評定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設計預鑄率評定報告書編號、評定日期。
(二)評定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評定小組成員姓名、簽章。
(三)建造執照號碼。
(四)建築物預鑄工程設計概要表及設計圖說。
(五)建築物設計預鑄率及等級之評定結果。
(六)評定會議紀錄。
(七)適用之本要點發布日、建築物預鑄率評定手冊版次。
(八)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九、取得建築物設計預鑄率評定報告書之建築物,如變更設計致影響建築物預鑄率等級者,得由申請人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重新評定。
前項重新評定之申請,除檢具第五點之文件外,並應檢具變更差異概要說明表及變更前後圖說。
前項所稱之變更差異,指建築物變更設計後與建築物設計預鑄率評定報告書所記載建築物預鑄工程設計概要表及設計圖說之差異。
評定專業機構受理第一項案件之重新評定作業期間,準用第六點規定。
第一項案件之重新評定,其建築物設計預鑄率之計算與預鑄率及等級評定,準用第七點規定。
十、評定專業機構受理第五點或第九點案件,於工程進行時,得邀集評定小組成員會同申請人赴現場查核。
十一、申請建築物完工預鑄率評定報告書,應於建築工程完工後檢具下列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登記、設立證明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及設計人切結書。
(四)建造執照影本。
(五)建築物基本圖說。
(六)建築物預鑄工程概要表。
(七)建築物完工預鑄率計算及書圖文件。
(八)完工預鑄相關紀錄。
(九)變更差異概要說明表。
(十)其他依建築物預鑄率評定手冊所列文件。
十二、評定專業機構受理第十一點申請案件之評定作業期間,準用第六點規定,完成評定並出具建築物完工預鑄率評定報告書。
已依第九點申請並取得重新評定之建築物設計預鑄率評定報告書案件,應於二十五日內完成評定並出具建築物完工預鑄率評定報告書。
十三、建築物完工預鑄率之計算與預鑄率及等級評定,應依建築物設計預鑄率評定報告書所記載適用之本要點及建築物預鑄率評定手冊之規定辦理。
十四、建築物完工預鑄率評定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完工預鑄率評定報告書編號、評定日期。
(二)歷次取得之建築物設計預鑄率評定報告書編號、評定日期。
(三)評定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評定小組成員姓名、簽章。
(四)建造執照號碼。
(五)建築物預鑄工程竣工概要表及竣工圖說。
(六)建築物完工預鑄率及等級之評定結果。
(七)評定會議紀錄。
(八)適用之本要點發布日及建築物預鑄率評定手冊版次。
(九)其他應補充事項。
十五、建築物預鑄率評定報告書遺失或毀損時,申請人得敘明事由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補發。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評定專業機構應註銷該建築物之建築物預鑄率評定報告書:
(一)建造執照經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
(二)申請文件涉及偽造文書經判決確定。
(三)出具不實資料或證明。
十七、建築物預鑄率評定手冊未規定事項,得由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小組作成結論,報本部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