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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預鑄率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指定建築物預鑄率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 機構)辦理建築物預鑄率評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定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公立或 立案

內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指定建築物預鑄率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建築物預鑄率評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定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

(二)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協助行政文書作業之彙整。

(三)置有土木、營建或建築等相關科系大學以上畢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一人以上,辦理申請案件書圖文件查核作業之業務。

(四)建立本部認可之土木、結構、營建、建築等建築工程相關領域十人以上專家學者團隊名單。

(五)設有進行評定作業之會議場所一處以上。

(六)設有能使評定作業資訊公開化之資訊網路環境。

前項第四款之專家學者,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個以上評定專業機構。

三、申請指定為評定專業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檢具申請書、執行計畫書與第二點條件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前項證明文件,應併檢附專家學者簽立之同意書及不得同時受聘於其他評定專業機構之切結書。

第一項之指定有效期限為三年。評定專業機構得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向本部申請重新指定。

第一項及前項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於文到二個月內補正;

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補正者,得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以退件。

第三項申請重新指定案件有違反第七點之情事者,本部應準用前項規定命補正。

四、依第三點第一項檢具之執行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業機構之屬性介紹。

(二)專責人力配置說明。

(三)十人以上之專家學者團隊名單。

(四)評定作業流程。

(五)評定作業時程管制方式。

(六)可提供建築物預鑄率評定申請人之諮詢服務方式。

(七)可提供之會議場所等硬體設備,並載明場所地點。

(八)可提供之資訊網路環境。

(九)評定作業收費基準(含收費項目、收費基準表、個案成本分析)。

(十)查核作業及處理規定。

五、本部為辦理評定專業機構之指定及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專家學者團隊成員之認可,應邀集產官學研各界相關學者或專家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六、申請者經評選小組評選通過後,應經本部指定並公告始得執業。

七、評定專業機構之專任行政人員、專任技術人員及專家學者團隊成員,應於第三點第三項所定之指定有效期限內參加本部舉辦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一次。

八、本部對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業務,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查,必要時得邀集學者或專家會同辦理。

九、評定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指定:

(一)應具備之人員或設施、設備不足,經本部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影響評定作業之公正性。

(三)未報經本部核准,逕予變更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九款或第十款之執行方式。

(四)未依規定或收費基準執行業務經查屬實。

(五)評定不實。

(六)接受不正當利益。

(七)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八)其他經本部認定辦理評定相關業務違失情節重大。

前項評定專業機構自廢止指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指定。

十、評定專業機構應每年將建築物預鑄率及等級之評定執行事項,函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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