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優良智慧建築作品評選獎勵作業要點
要旨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建築與資通訊產業整合,提升建築智慧化水準,推廣普及智慧建築,辦理優良智慧建築作品評選,以表揚獎勵獲選作品,進而激發全民對智慧建築之重視,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選案件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內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建築與資通訊產業整合,提升建築智慧化水準,推廣普及智慧建築,辦理優良智慧建築作品評選,以表揚獎勵獲選作品,進而激發全民對智慧建築之重視,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選案件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得共同具名申請:
(一)建築物之設計建築師或相關專業工業技師。
(二)建築物之起造人、所有權人、管理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或參與投入智慧建築智慧化相關系統整合者。
三、申請參選優良智慧建築作品之建築物應為評選活動受理申請期限截止前,取得智慧建築標章,且仍在有效期限內之建築物。
四、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下列相關文件,按序編頁,裝訂成冊並製作光碟,一式三份,向本部申請參選:
(一)參選建築物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申請人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免附。
(四)建物登記謄本影本;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免附。
(五)智慧建築標章證書影本。
(六)著作財產權讓與書(如附件三)。
(七)智慧建築規劃設計構想說明(如附件四),最多二十頁,內容應包括:
1.參選建築物之智慧化設計理念。
2.智慧建築設計項目達成效益之說明。
3.建築物現況照片。
4.有助於說明參選建築物之圖說。
5.其他創新設計手法等。
(八)其他參與投入智慧化相關系統整合者之主要貢獻及辦理工作項目說明(如附件五)。
五、申請人檢送之相關文件及資料不符規定者,由本部於初選前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六、為舉辦優良智慧建築作品之評選,本部得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機關及團體代表十一至十五人組成優良智慧建築作品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辦理評選作業,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出任評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評選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七、評選小組之評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評選小組就優良智慧建築作品評選申請書予以審查後,提名入圍名單。
(二)現地勘查:評選小組依入圍名單進行現地勘查,並由申請人以簡報說明智慧建築規劃設計構想。
(三)決選:評選小組就入圍名單之初選資料及現地勘查結果,決選優良智慧建築作品得獎名單。
八、評選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九、優良智慧建築作品得獎名單公告後,由本部建築研究所編印優良智慧建築作品專輯及舉辦得獎作品展覽,並由本部依下列方式獎勵並公開表揚:
(一)優良智慧建築獎:經評選獲得優良智慧建築作品之設計建築師或對其智慧化設計具主要貢獻之相關專業工業技師,頒贈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二)優良智慧建築貢獻獎:經評選獲得優良智慧建築作品之起造人、所有權人、管理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或對其智慧化相關系統整合具主要貢獻者,頒贈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十、優良智慧建築作品,每屆獎勵作品名額原則不超過六件,得予從缺。但必要時,獎勵名額得予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