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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獎勵民間建築物智慧化改善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行政院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院臺建字第○九九○一○七○○四號函核定「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 辦理獎勵或補助既有建築物智慧綠建築改善,推動智慧建築示範應用案例與示範社區建置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內文

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行政院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院臺建字第○九九○一○七○○四號函核定「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辦理獎勵或補助既有建築物智慧綠建築改善,推動智慧建築示範應用案例與示範社區建置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刪除)

三、 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已領得使用執照之下列建築物:

(一) 已立案之各級私立學校。

(二) 已立案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物。

四、每一申請案依據申請人所提改善計畫工程經費核給獎勵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建築物改善工程經費中,與智慧化改善內容相關之系統設備之百分之四十五及新臺幣三百萬元,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工程經費得包含設計監造、硬體建設及展示設施架設費用,不包括後續維護費用。

五、申請獎勵單位應於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備妥下一年度申請書及改善計畫圖說向本所委託單位提出申請(格式如附件一),收件截止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同一申請單位以申請一案為限,未獲入選或資料不齊者恕不退件。經審核同意獎勵者,應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成竣工驗收。

六、申請獎勵案件,應依下列規定進行選取並給予獎勵:

(一) 對於推動智慧化居住空間政策具重大教育示範作用者。

(二) 申請單位改善需求高,且具高度配合意願及工程發包與執行能力者。

(三) 位處臺灣偏遠地區民間建築物,具有促進平衡發展意義者。

(四) 計畫內容符合本要點建議之改善項目並具智慧化整合意義者,優先選取。

七、 申請獎勵單位依建築物智慧化需求,得參照改善項目內涵進行改善(智慧化改善項目簡介如附件二)。

八、 為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本所委託單位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 申請改善項目及獎勵經費。

(二) 改善方法及內容。

(三) 執行期程及預期成效。

(四) 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九、受獎勵單位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成竣工驗收後,應檢附完工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及請款文件(格式如附件四)向本所委託單位提出申請撥款;完工報告及請款文件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本所。

受獎勵單位之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受獎勵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受獎勵單位應於完工查核前,依導覽解說牌設計圖說與規範(格式如附件五),製作導覽解說牌,並應於獎勵款撥付日後二年內配合本所辦理示範展示活動,並於二年內每年檢附相關佐證數據資料供本所進行改善效益追蹤檢核工作。

十一、 經審核同意獎勵,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獎勵資格:

(一) 未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工並報驗。

(二) 經驗收不合格,且未依指定改善日期辦理完成。

(三) 未能切結同意配合辦理示範展示活動,及提供相關改善效益佐證資料,或經本所要求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

(四) 經查使用本所獎勵款之工程項目有重複申請獎勵或補助情形(同時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者亦包含在內)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十二、 對本獎勵款之運用,經執行單位查核發現成效不佳、未依獎勵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時,除應將該部分之獎勵經費繳回國庫外,並依所佔獎勵經費比例之情節輕重對該受獎勵民間建築物停止獎勵一年至五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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