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優良綠建築作品甄選獎勵作業要點
要旨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建立永續居住環境政策,推動綠建築設計,藉由優良建築作品甄選活動,以表揚獎勵優良綠建築設計建築師及起造人,進而激發全民對綠建築之重視,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舉辦優良綠建築設計作品之甄選,本部建築研究所得遴聘相關
內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建立永續居住環境政策,推動綠建築設計,藉由優良建築作品甄選活動,以表揚獎勵優良綠建築設計建築師及起造人,進而激發全民對綠建築之重視,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舉辦優良綠建築設計作品之甄選,本部建築研究所得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機關及團體代表十三人組成優良綠建築設計作品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辦理評選作業,並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三、評審小組應以符合生態、節能、減廢、健康等設計精神進行評選。
參選建築物應依其取得建造執照時間,適用下列各款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規定據以辦理評定作業:
( 一 ) 以前取得建造執照者:依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之規定。
( 二 ) 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取得建造執照者:依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二 ○○ 一年更新版之規定 。
( 三 )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 至九十三年 取得者:依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二 ○○ 三年更新版之規定。
( 四 ) 至九十五年 取得者:依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二 ○○ 五年更新版之規定。
( 五 ) 至九十八年 取得者:依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二 ○○ 七年更新版之規定。
( 六 ) 至以後取得者:依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二 ○○ 九年更新版之規定。
四、 評審小組除依第三點所定評估指標基準辦理外,並得就參選案件之設計構想、節能減碳預期效益、建築環境健康性能及環境教育示範價值等可發揮之實質功效,進行審議評選。評選獎項、評選條件及獎勵內容如下表:
評選獎項評選條件優良綠建築設計獎參選建築物應通過日常節能與水資源二項必要指標,且須通過全部指標項目一半以上,並經評定為設計優良者。本年度最多選出六件作品為原則。
(一)獎狀一紙。
(二)獎座一座。
綠建築貢獻獎參選建築物之設計能突顯綠建築指標群中生態、節能、減廢或健康之任一訴求,並具創意貢獻足堪學習者。本年度最多選出六件作品為原則。
(一)獎狀一紙。
(二)獎座一座。
綠建築榮譽獎經評選獲得優良綠建築設計獎或綠建築貢獻獎之得獎作品起造人。
獎狀一紙。
五、依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開業建築師及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均可參選。
參選建築物應為優良綠建築作品甄選須知規定收件截止期限前已完工且取得使用執照者。但於實施綠建築分級評估後,申請綠建築之建築物,並應取得銅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六、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經評選獲得優良綠建築設計獎及綠建築貢獻獎建築物之建築師及起造人。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項下經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