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永續智慧社區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要旨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永續智慧社區及智慧綠建築政策等相關業務推展,依行政院核定之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設置永續智慧社區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內文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永續智慧社區及智慧綠建築政策等相關業務推展,依行政院核定之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設置永續智慧社區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永續智慧社區及智慧綠建築相關產業之發展。
(二)提供永續智慧社區及智慧綠建築推動發展策略之指導。
(三)滾動檢討永續智慧社區及智慧綠建築相關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效。
(四)協調各相關部會推動永續智慧社區及智慧綠建築發展與整合相關資源。
(五)處理其他與推動永續智慧社區及智慧綠建築有關之重大議題及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建築研究所)所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本小組業務;其餘委員,由本部依本方案推動需要,遴選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國家發展委員會、科技部、教育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工業局、能源局、技術處、本部營建署、建築研究所、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東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各一人。
(二)學術界、研究機構及產業界領域之專家學者。
四、 本小組委員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政府相關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 本小組會議原則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執行秘書擔任主席。
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研究機構、產業界代表及機關(構)列席。
七、 本小組下設技術研發、法制規範、人才培訓、場域實證推廣四個分組,由建築研究所負責召集,其任務為執行本小組會議之決議及分組內各單位工作項目之執行、協調等事宜。
八、 本小組置秘書處,負責所有議事及幕僚作業,由建築研究所指派有關業務人員兼辦之。
九、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