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一定條件
要旨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一定條件,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最近一年之國內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達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
內文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一定條件,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最近一年之國內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達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一定條件,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最近一年之國內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達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一定條件,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最近一年之國內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達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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