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指定區域,自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生效。
要旨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之1。 公告事項: 新增設籍於大陸地區海口、呼和浩特、蘭州、銀川、常州、惠州、威海、桂林、徐州、舟山及龍岩等11個城市之大陸地區人民,自104年4月15日起,得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內文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之1。
公告事項:
新增設籍於大陸地區海口、呼和浩特、蘭州、銀川、常州、惠州、威海、桂林、徐州、舟山及龍岩等11個城市之大陸地區人民,自104年4月15日起,得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