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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指定區域,自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之1。 公告事項: 新增設籍於大陸地區海口、呼和浩特、蘭州、銀川、常州、惠州、威海、桂林、徐州、舟山及龍岩等11個城市之大陸地區人民,自104年4月15日起,得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內文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之1。

公告事項:

新增設籍於大陸地區海口、呼和浩特、蘭州、銀川、常州、惠州、威海、桂林、徐州、舟山及龍岩等11個城市之大陸地區人民,自104年4月15日起,得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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