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實施範圍及方式,實施期間自即日起至104年5月31日止。
要旨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3項及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 配合交通部觀光局 103 年 11 月 13 日觀業字第 1033004672 號函辦理。 二、 新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直航客船旅遊團體為專案處
內文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3項及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 配合交通部觀光局 103 年 11 月 13 日觀業字第 1033004672 號函辦理。
二、 新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直航客船旅遊團體為專案處 理之團體,另以專案核發數額,不受本部 103 年 9 月 1 日台內移字第 1030953431 號公告數額之限制。
三、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直航客船旅遊團體之實施範圍及方式,依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試辦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直航客船旅遊團專案審查處理原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