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自即日生效。
要旨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為 4,311 人。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第一類),每家旅 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
內文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為 4,311 人。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第一類),每家旅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得逾 200 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收件櫃檯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上開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給數額,不受 200 人之限制。
三、大陸地區人民搭乘郵輪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需在岸上住宿者,依公告事項
一、二規定辦理;不在岸上住宿者,不受公告事項一、二限制。
四、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五、放假日不受理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