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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為 4,311 人。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第一類),每家旅 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

內文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為 4,311 人。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第一類),每家旅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得逾 200 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收件櫃檯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上開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給數額,不受 200 人之限制。

三、大陸地區人民搭乘郵輪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需在岸上住宿者,依公告事項

一、二規定辦理;不在岸上住宿者,不受公告事項一、二限制。

四、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五、放假日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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