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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籍專業人士申請核發就業PASS卡作業要點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一、內政部為辦理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 許可證,採四卡合一方式發給外籍專業人士就業 PASS 卡,特訂定本 要點。 二、外籍專業人士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四 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中華民國

內文

一、內政部為辦理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許可證,採四卡合一方式發給外籍專業人士就業 PASS 卡,特訂定本要點。

二、外籍專業人士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下列工作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發給就業 PASS 卡: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1.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2.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3.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之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三、外籍專業人士初次申請核發就業PASS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未入國者:

1.由外籍專業人士或雇主或委託代理人檢具申請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四種應備文件及規費,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2.駐外館處收件後,應於一星期內將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申請文件及規費分別轉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及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等權責機關審核。

3.駐外館處、勞發署及移民署於審核後均認應予許可者,由移民署製發就業PASS卡,並通知申請人領卡。

4.駐外館處、勞發署及移民署於審核後,部分或全部認應不予許可者,不予製發就業PASS卡,並由各審核機關依權責分別通知申請人。

(二)已入國者:

1.由雇主或委託代理人檢具申請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四種應備文件及規費,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但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得免檢具居留簽證申請文件,逕由移民署審核。

2.移民署受理後,應於一星期內將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等申請文件及規費分別轉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事事務局)及勞發署等權責機關審核。

3.領事事務局、勞發署及移民署於審核後均認應予許可者,由移民署製發就業PASS卡,並通知申請人領卡。

4.領事事務局、勞發署及移民署於審核後,部分或全部認應不予許可者,不予製發就業PASS卡,並由各審核機關依權責分別通知申請人。

申請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四種應備文件內容,依各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但從事前點第七款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 請聘僱工作許可。

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為提升就業PASS卡審核作業效率,移民署得建置審核通報電腦資訊系統,以供各審核機關運用及通知審核結果,減少核發就業PASS卡作業時間。

三之一、外籍專業人士申請就業PASS卡,得向移民署建置之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下簡稱外國人才申辦平臺),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彩色掃描電子檔:

(一)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二)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彩色、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三)經勞發署或教育部公告之外國專業人才資格認定文件。

(四)其他申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時之應備文件。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會同勞發署、教育部及外交部(以下簡稱審查機關)審查;必要時,審查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經勞發署或教育部審查符合外籍專業人士資格後,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持繳驗護照通知單及護照正本,臨櫃向駐外館處繳驗。但已入國之外籍專業人士申請就業PASS卡者,得免會同外交部審查。

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未依第二項之通知繳驗護照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並由各審查機關分別通知申請人:

(一)經勞發署或教育部審查不符規定。

(二)經外交部審查不符規定。

(三)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移民署製發就業PASS卡,並通知申請人領卡。

審查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依第三項繳驗護照等待期間、第四項之補正期間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

四、申請就業 PASS 卡規費項目收費數額及繳款方式如下:

(一)居留簽證規費收費數額,依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規定辦理;外籍專業人士未入國申請,以現金繳交;外籍專業人士已入國申請,以購買郵局匯票繳交。

(二)聘僱工作許可規費收費數額,依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以郵政劃撥取得之收據正本繳交。

(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規費收費數額,依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以現金繳交。

五、就業 PASS 卡之效期,依聘僱工作許可期間核給,並自核發日之翌日起算,就業 PASS 卡有效期間,外籍專業人士可持用在臺工作、居留、及配合護照持用多次重入國。

六、外籍專業人士受聘僱工作效期屆滿,有展延聘僱工作需要者,得由外籍專業人士或雇主或委託代理人檢具相關應備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經轉送職業訓練局審核許可後,由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製發就業 PASS 卡。

七、外籍專業人士於受聘僱工作期間提前解聘或效期屆滿未續聘,且未受其他雇主聘僱者,得由外籍專業人士或雇主或委託代理人檢具相關應備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經轉送職業訓練局審核廢止聘僱工作許可後,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註銷就業 PASS 卡,並限令外籍專業人士出境。

八、外籍專業人士在臺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換發就業 PASS 卡;因卡片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異動者,應申請重新補發。

九、外籍專業人士持就業 PASS 卡在臺居留期間,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同時註銷就業 PASS 卡,並通知職業訓練局廢止聘僱許可。

十、雇主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可依本要點申請就業 PASS 卡,或選擇分別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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