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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來人口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專案申請六個月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送件須知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一、依據 立法院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八次會議三讀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並通過附帶決議第六項暨內政部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內授移字第一O四O九五三一六七號函辦理。 二、定義及申請資格 (一)

內文

一、依據立法院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八次會議三讀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並通過附帶決議第六項暨內政部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內授移字第一O四O九五三一六七號函辦理。

二、定義及申請資格

(一)定義:本須知所稱外來人口,係指外國人(含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

(二)申請資格:因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事實致逾期居留在臺之外來人口。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表):請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索取或上本署網站下載。

1.外國人(含無國籍人):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2.無戶籍國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3.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二)護照:

1.外國人(含無國籍人):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旅行證件)影本。

2.無戶籍國民:效期六個月以上之我國護照影本。

3.香港澳門居民:

(1)效期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影本。

(2)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影本。

4.大陸地區人民:

(1)效期六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核發之護照影本。

(2)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3)足資證明其身分文件影本。(上述護照、旅行證件或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

(三)相片:(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一張,白色背景、正面半身彩色照片,長四點五公分,寬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或超過三點六公分,應與所持護照能辨識為同一人。

(四)停留地證明: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租約或戶籍謄本影本(正本驗畢後歸還。)

四、許可證別及費用

(一)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者,核發六個月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

(二)相關費用如下:

1.外國人(含無國籍人):一百八十日效期停留章戳,免費。

2.無戶籍國民:六個月效期出國許可證,新臺幣(以下同)三百元。

3.香港澳門居民:六個月效期出境許可證,三百元。

4.大陸地區人民:六個月效期出境許可證,三百元。

五、申請方式向停留地之 本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

六、相關事項

(一)外國人(含無國籍人)及無戶籍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繳納罰鍰;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繳納罰鍰。

(二)外來人口之臨時停留許可,係於申請日之翌日起算。外國人(含無國籍人)除於護照內頁核以一百八十日之停留章戳外,並填寫本案之公文文號。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大陸地區人民則核發效期六個月之單次出國(境)證。臨時停留許可效期屆滿後,均不得延期。

(三)本案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停留期間內完成重新申請居留許可。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於重新申請居留時,應將該核發效期六個月之單次出國(境)證繳回;如未能於上述期限重新取得居留資格者,外國人(含無國籍人)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出國;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持憑單次出國(境)證於證件效期屆滿前出國(境),以免再次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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