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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指定區域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新增設籍於大陸地區哈爾濱市、太原市、南昌市、貴陽市、大連市、無錫市、溫州市、中山市、煙臺市及漳州市等 10 個城市之大陸地區人民,自 103 年 8 月 18 日起,得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內文

新增設籍於大陸地區哈爾濱市、太原市、南昌市、貴陽市、大連市、無錫市、溫州市、中山市、煙臺市及漳州市等 10 個城市之大陸地區人民,自 103 年 8 月 18 日起,得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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