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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說明: 無 辦法: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一、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首重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參訪、旅遊宜結伴同行,不宜單獨前往陌生或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二、 為確保自身健康及安全,

內文

說明:

無辦法: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一、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首重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參訪、旅遊宜結伴同行,不宜單獨前往陌生或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二、 為確保自身健康及安全,非必要不宜前往大陸重大疫病地區,以防感染疫病。相關資訊請查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 www.cdc.gov.tw ) 。

三、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進行交流;以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不得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四、 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對大陸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並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及一般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五、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確實辦理請假手續,詳實申報請假事由、地點,並據實提出申請,不得未經申請即擅赴大陸地區或由第三地轉赴大陸地區,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罰。

六、 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之政策,公務員不適宜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各機關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人事法令於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

七、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 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八、 大陸地區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應提高警覺。因故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報告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九、 為協助各機關建立完整內部管理及協處平臺,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應填寫返臺意見反映表,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備查。

以上申請表及注意事項申請人均已據實填寫並詳閱確實遵守。

申請人簽章: ______________小叮嚀:

一、證照應妥善保管。

(一)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洽請出發地機 船公司 協助辦理返臺。

(二) 遺失 臺胞證, 洽 公安部門 (110) 取得報案證明,向大陸出入境部門申請補發臨時臺胞證。

二、 在大陸地區遭遇急難事件 ( 傷病、交通事故、搶劫等 ) ,協助處理窗口電話如下:

(一) 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 00-886-2- 25339995 。

(二) 大陸相關單位電話 :

1. 公安報案專線 (110) 。

2. 救護車通報專線 (120) 。

3. 各地旅遊局、臺商協會查號電話 ( 市內查號台: 114 ;長途查號台: 116 ) 。

三、公務員 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立即或於回臺後一個月內通報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免付費專線電話: 02-29161295 )協助處理。

四、 如係第一次赴陸,建議赴陸前先行參加「赴陸相關規範與程序」相關研習課程,或至「 e 等公務園」網站( http://elearning.hrd.gov.tw/ )閱讀「公務員,赴陸知多少?」線上課程。

如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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